,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应当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