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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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