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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 应当实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 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 出具真实 完整的监理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后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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