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三 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 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 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