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边坡工程鉴定5 1 一般规定5。1 1.既有边坡加固工程的设计依赖于边坡鉴定报告中提供的原有支护结构 构件现有状态 安全性等级等条件.特别是原有支护结构有效抗力的鉴定。否则 既有边坡加固工程缺少设计依据。难以保证加固后边坡工程的安全.因此 该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加固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报告,否则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加固设计.5.1、2、5、1 3、从大量的边坡工程鉴定实践项目来看。95.以上的边坡工程鉴定项目是以解决安全性问题为主要目的,对涉及安全的边坡工程耐久性问题也逐步提到日常工作中来,大部分边坡工程对正常使用性的要求不高,只有少数的边坡工程涉及正常使用问题 因此。边坡工程鉴定应以安全性鉴定为主导 兼并正常使用和耐久性鉴定.对于比常规的边坡工程鉴定更复杂、存在某些特定的突出问题,应采取更深入.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专项鉴定来解决,从划分边坡工程具体鉴定项目的条件而言.给出了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 只是特别提出了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边坡工程而言,宜首先选择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当然也可单独进行其他项目的鉴定、如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从而使边坡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有了依据,确保科学、公正和规范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5、1,4,由于边坡工程耐久性问题极其复杂,国内外研究成果主要适用于特定的环境,特定的问题和试验室研究,对一般的耐久性问题还缺乏系统,充分的研究 因此,给出普遍适用的耐久性鉴定标准还需要进行大量长期艰苦的研究工作 本规范考虑到边坡工程耐久性问题的重要性,故此规定.在边坡工程一般鉴定工作中,当发现边坡工程耐久性问题已严重影响边坡工程的安全性 不能保证边坡工程正常使用年限时.应根据边坡工程实际条件和当地工程经验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