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城市规划 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 消防.治安 水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各市 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的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各项补偿 收费 罚款标准和办法 并报省备案。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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