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城市规划 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 消防、治安,水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的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以及有关各项补偿,收费、罚款标准和办法。并报省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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