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城市规划 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消防,治安。水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的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各项补偿.收费,罚款标准和办法.并报省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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