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 交通、消防、人防 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第十九条.为方便群众 繁荣市场 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 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 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 合理布局 统一安排临时的 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 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第二十条.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 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第二十一条。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 破路费。挖掘道路 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 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第二十二条,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第二十三条、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 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 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 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 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由排放单位赔偿 补偿损失。第二十五条.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 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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