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第十九条,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 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布局 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 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 菜棚和摆摊售货、第二十条.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 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 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第二十一条.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 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第二十三条。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 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 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第二十五条,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