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道路 桥涵.排水管渠 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 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 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第十九条,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 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 交通 消防 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第二十条。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 埋尸 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第二十一条,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 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机动车试刹车 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 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第二十五条,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 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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