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 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 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第十九条,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临时的 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 菜棚 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 公安部门批准 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第二十条、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 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 放牧 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 第二十一条.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 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 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 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第二十二条、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 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第二十三条 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 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第二十五条、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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