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 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第十九条 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 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 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 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 菜棚和摆摊售货、第二十条、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 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 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第二十一条、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 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 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第二十三条,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 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 特殊情况,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 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 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第二十五条.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 做到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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