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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条 城建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请市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房产,市政.公用。公安。人防,环保、卫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批,经现场定线,核发执照,方准施工.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住宅 要同时建设庭院的道路.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商业财贸,医疗卫生 消防、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各项民用建筑.要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统一管理.利用山坡进行各项建设时、要严防水土流失。保护地表植被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 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准施工、拨款,供料,供水 供电,强行施工者、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条款处理。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 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整,场地清整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缴.第十四条,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注意市容和安全。不准滥行张贴.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不得在阳台上任意加窗,砌墙,乱摆 乱挂,第十五条,宣传板,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宣传、广告部门进行安排。并照章缴纳管理费。第十六条.城市中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拆除或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 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各项建设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送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归档 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设施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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