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条.城建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请市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房产,市政.公用,公安.人防.环保。卫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批,经现场定线、核发执照.方准施工.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住宅,要同时建设庭院的道路 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商业财贸 医疗卫生,消防。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各项民用建筑,要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利用山坡进行各项建设时.要严防水土流失,保护地表植被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准施工,拨款.供料 供水,供电 强行施工者 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条款处理.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整,场地清整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缴。第十四条 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注意市容和安全 不准滥行张贴.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不得在阳台上任意加窗、砌墙,乱摆,乱挂、第十五条,宣传板,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 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宣传。广告部门进行安排、并照章缴纳管理费 第十六条、城市中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物 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水文 地质等勘测工作.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各项建设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送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归档 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设施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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