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条 城建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 无论军用 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请市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房产,市政,公用,公安,人防,环保.卫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批,经现场定线、核发执照.方准施工。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 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 建设住宅,要同时建设庭院的道路.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商业财贸,医疗卫生.消防.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各项民用建筑,要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利用山坡进行各项建设时.要严防水土流失,保护地表植被,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 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准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强行施工者,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条款处理、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 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 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整.场地清整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缴 第十四条,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 注意市容和安全 不准滥行张贴.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不得在阳台上任意加窗,砌墙.乱摆 乱挂 第十五条.宣传板,标语牌 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其设置地点、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宣传、广告部门进行安排,并照章缴纳管理费,第十六条.城市中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拆除或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 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 各项建设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送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归档。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设施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