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条 城建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 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 地下,陆地,水面 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 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请市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房产,市政、公用、公安,人防,环保,卫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批,经现场定线.核发执照。方准施工,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住宅.要同时建设庭院的道路、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商业财贸,医疗卫生 消防.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各项民用建筑、要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利用山坡进行各项建设时.要严防水土流失.保护地表植被。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 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准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强行施工者、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条款处理,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 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整.场地清整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缴,第十四条.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注意市容和安全,不准滥行张贴、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不得在阳台上任意加窗、砌墙。乱摆 乱挂 第十五条 宣传板、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地点 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宣传 广告部门进行安排,并照章缴纳管理费,第十六条。城市中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 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 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 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 各项建设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送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归档 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设施等,要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 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