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条,城建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无论军用 民用,生产 生活.院内.院外。地上 地下.陆地、水面 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 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请市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房产,市政.公用,公安,人防、环保 卫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批 经现场定线。核发执照、方准施工,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住宅。要同时建设庭院的道路 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商业财贸.医疗卫生。消防。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住宅等各项民用建筑、要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利用山坡进行各项建设时、要严防水土流失 保护地表植被.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 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准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强行施工者。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 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整 场地清整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缴 第十四条 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注意市容和安全,不准滥行张贴、涂写 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 堵窗,不得在阳台上任意加窗。砌墙、乱摆、乱挂,第十五条,宣传板,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宣传、广告部门进行安排、并照章缴纳管理费,第十六条 城市中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物 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 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 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 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 各项建设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送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归档,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设施等.要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