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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条 城建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 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 半永久性工程、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报请市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房产。市政,公用 公安.人防、环保,卫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批、经现场定线 核发执照,方准施工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 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 建设住宅 要同时建设庭院的道路.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商业财贸。医疗卫生.消防 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各项民用建筑 要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利用山坡进行各项建设时 要严防水土流失 保护地表植被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 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 有关单位不准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强行施工者。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 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 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整 场地清整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缴.第十四条 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都要经常保持完好 整洁,注意市容和安全、不准滥行张贴、涂写 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 不得在阳台上任意加窗。砌墙,乱摆、乱挂.第十五条,宣传板,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 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宣传 广告部门进行安排 并照章缴纳管理费,第十六条。城市中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拆除或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 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各项建设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送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归档,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设施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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