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贡献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条例和支持.包庇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罚款或其他经济制裁、1、擅自转让、交换,出卖,出租城市土地或擅自改变城市国有土地用途者 2 违章占地.占道。占用堤防.河道,沟渠,公共绿地者 3、进行违章建筑,拒不听从处理、或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以及滥行张贴广告.海报.启事 乱涂.乱画。不听劝阻者。4.毁坏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 交通.消防.人防,测量,气象等设施以及各种公有建筑者、5。各项建筑和管线工程不按限期清理场地。拆除暂设工程者 6.擅自在城市管网上接引管线,安装设备者.7 任意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有害污水,有毒气体者,8,任意在城市水源 水库,防洪堤坝及其防护区内或城市绿地建房.挖土、开荒,放牧、埋尸。倾倒垃圾,污物者 9、擅自砍伐树木,毁损花草,破坏名胜古迹以及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者,10。有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损失者.第三十三条.违章单位拒不缴纳应交费用和罚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照章缴纳 如仍然拒交 由人民法院裁决、银行代扣.个人违章应交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或由其家庭交付.罚款之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部门,其余部分用于城市建设事业.第三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破坏城市建设,损坏公共财产.扰乱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任务 情节严重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