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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数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 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 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四条 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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