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数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四条、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当遵循公正 公开原则,注重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过罚相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