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城市应当对工业、农业,生活居住。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公安 人防、电力 邮电、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 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应当结合旧区改造、注意节约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六条 征,拨用地范围内,如有农田 房屋.树木 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用地单位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负责动迁,补偿、经过批准征 拨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 不得索取额外财物.对征,拨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第七条。已征、拨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对征而未用超过六个月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院内土地,城建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已征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交还,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国有非耕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 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临时占用农业耕地,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地以一年为期,不得在临时占地内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掘砂。石.土时 其采掘地点.范围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