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城市应当对工业。农业 生活居住 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公安,人防,电力 邮电 园林绿化 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 应当结合旧区改造.注意节约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六条.征,拨用地范围内,如有农田.房屋.树木,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用地单位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动迁。补偿.经过批准征。拨的土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不得索取额外财物.对征。拨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第七条。已征,拨的建设用地 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不准自行交换 转让.出卖或出租,对征而未用超过六个月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院内土地,城建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已征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交还。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国有非耕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临时占用农业耕地.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地以一年为期、不得在临时占地内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掘砂.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