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城市应当对工业。农业,生活居住、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公安.人防,电力、邮电,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应当结合旧区改造、注意节约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六条 征.拨用地范围内,如有农田,房屋,树木,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用地单位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动迁。补偿,经过批准征、拨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不得索取额外财物、对征.拨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第七条.已征 拨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 转让.出卖或出租 对征而未用超过六个月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院内土地.城建规划部门有权收回 另行安排,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已征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交还.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国有非耕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临时占用农业耕地.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地以一年为期.不得在临时占地内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掘砂,石 土时。其采掘地点 范围及采掘方式 均须经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采掘费用 如进行爆破作业 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