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城市应当对工业,农业 生活居住,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公安,人防.电力 邮电 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应当结合旧区改造 注意节约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六条。征,拨用地范围内,如有农田,房屋,树木.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 用地单位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动迁、补偿 经过批准征。拨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 拒拨,不得索取额外财物。对征。拨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第七条,已征,拨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不准自行交换 转让,出卖或出租、对征而未用超过六个月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院内土地,城建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已征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交还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国有非耕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临时占用农业耕地、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地以一年为期 不得在临时占地内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掘砂.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