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城市应当对工业。农业,生活居住,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公安 人防 电力,邮电 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应当结合旧区改造.注意节约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六条 征 拨用地范围内 如有农田,房屋。树木.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用地单位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动迁 补偿.经过批准征。拨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 不得索取额外财物,对征.拨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第七条,已征。拨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对征而未用超过六个月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院内土地 城建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已征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交还。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国有非耕地 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临时占用农业耕地,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地以一年为期 不得在临时占地内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掘砂、石,土时,其采掘地点 范围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