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第二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二。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三,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四,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五,擅自增改 拆迁燃气设施。六、擅自改动和破坏燃气计量器具。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覆盖 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二.遮掩.封闭燃气设施、三,在设置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就寝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作为腐蚀性介质的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陷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 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