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第二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 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二 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三。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四、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五,擅自增改.拆迁燃气设施,六、擅自改动和破坏燃气计量器具,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覆盖。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 二,遮掩。封闭燃气设施。三。在设置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就寝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作为腐蚀性介质的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陷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 爆炸等事故,应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 消防.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