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第二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 配备防护用品 专用器材。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 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二.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三、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五、擅自增改.拆迁燃气设施.六。擅自改动和破坏燃气计量器具。七 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覆盖、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二 遮掩,封闭燃气设施,三,在设置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就寝,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作为腐蚀性介质的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 事故陷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 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