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第二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 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 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二.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三,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四。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五 擅自增改.拆迁燃气设施 六。擅自改动和破坏燃气计量器具。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覆盖。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二,遮掩、封闭燃气设施.三、在设置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就寝,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作为腐蚀性介质的仓库,配电间 变电室,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陷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安全 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