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和第,十.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 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义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赔偿损失.并处以所损失燃气费3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名称、位置 燃气用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变更手续,交纳所欠费用.并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 未经用户造成损失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弄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公安.消防、工商。计划,规划 财政,物价 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