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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和第.十。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 项和第.九 项规定之一的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不具备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义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所损失燃气费3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名称。位置.燃气用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变更手续 交纳所欠费用,并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未经用户造成损失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弄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公安、消防。工商、计划 规划。财政、物价,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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