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和第。十。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 七 项 第。八,项和第 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法定条件 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义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所损失燃气费3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名称 位置,燃气用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变更手续.交纳所欠费用、并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未经用户造成损失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弄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公安,消防,工商,计划。规划 财政 物价 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 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