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 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义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所损失燃气费3至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名称.位置,燃气用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变更手续、交纳所欠费用。并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未经用户造成损失的 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弄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公安,消防、工商.计划.规划,财政、物价。安全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