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义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所损失燃气费3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名称.位置.燃气用途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变更手续。交纳所欠费用,并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未经用户造成损失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弄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公安,消防。工商,计划.规划 财政 物价.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