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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有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燃气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建设相应的燃气.配套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查时.必须征求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由于建设工程需要改动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供应企业同意 并经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 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一条.管道燃气设施维修 大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燃气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因产权单位拖延。拒绝拨款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 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在此期间。出现燃气事故由产权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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