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有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 燃气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 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燃气 配套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查时.必须征求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由于建设工程需要改动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供应企业同意 并经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一条.管道燃气设施维修 大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燃气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承担。因产权单位拖延。拒绝拨款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在此期间、出现燃气事故由产权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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