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有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燃气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燃气,配套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查时。必须征求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由于建设工程需要改动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并经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设施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燃气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承担,因产权单位拖延,拒绝拨款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在此期间。出现燃气事故由产权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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