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与经营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实行行业管理,统一布局 多家经营。第十三条。设立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来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和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五,有消防 安全等方面的制度.第十四条。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营业房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五。有具有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及瓶装燃气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二 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 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并提供咨询服务、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 重量等规定供气,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在露天经销瓶装燃气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八 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九,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十,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双燃料汽车加气站的、应经计划.规划 消防,环保,安全 燃气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其设立条件及具体管理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从事运输瓶燃气业务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 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十八条。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供应企业因作业需要停气。降压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 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第十九条、燃气价格。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设施占用费等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经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 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四 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