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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一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供水 供电 供气等单位应定期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水,用电、用气分类统计数据传至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信息系统。新建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用能分项计量系统。定期将用能数据传至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际用能水平超过国家、省、市能耗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分项计量,能耗监测。能耗统计 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关办公建筑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将采暖。制冷 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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