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统计、市场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市和县、市 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 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 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 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技术与产品研发。节能推广应用 宣传培训等,第六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民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 测评。审计 认证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