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 节能评估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在勘察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二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三、节能评估机构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估的,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的.五、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甲醛.苯,氨,氡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或者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检测结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在检测,能效评测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出具检测或评判结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部门撤销其资质许可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如实提供建筑物能耗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阻扰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