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应用第二十四条 本市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地源热泵 水源热泵。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 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鼓励民用建筑采用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中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明,新建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六层.应当将太阳能光热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第二十五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应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进行论证,并对年节能能力量化核算,节能量不低于省、市规定值,第二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时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同步改造.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为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创造有利条件,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 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第二十八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第二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应同步设置数据监测系统、并鼓励引入可再生能源应用效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指导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推动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化。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甲醛 苯,氨、氡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检测结果 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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