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条例,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 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执行.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 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城建 规划,房管 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 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