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第十七条、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多层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 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第十八条,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在农居点内安置被拆迁人的 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第十九条,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 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安置面积为四十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五十五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五十五平方米。原面积在五十五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米、三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 不足十八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十八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十八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四十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安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按重置价格,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进行结算 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的两倍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按房屋成本价结算、第二十一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可计入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二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 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 对原租 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第二十三条,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对租 借 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零六个月.被拆迁人搬家时.由拆迁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