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赔偿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 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偿 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拆迁安置,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十条。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 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 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