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个人用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热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四。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六、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向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的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二,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三、城市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七条,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或不保护事故现场 不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破坏 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