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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热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 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第十八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 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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