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热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第十八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 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 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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