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利用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使用的城市供热设施、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第十二条 用户拆除,迁移和改造其所有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 5米范围内 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钻探,打桩。埋杆,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 排放污废水,五。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查明供热设施情况.对于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提供施工,保护方案,供热单位应派人监护 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供热设施所有权划分.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 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热源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二,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用户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的供热设施属供热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三.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及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所有 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