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十九条,需要用热的用户 应向供热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由供热单位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方式 供热质量 用热性质。数量,期限 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维护责任及违约责任等、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或减少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或过户.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等。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二 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 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盗用供热管网上的热水或蒸汽 四,因装修。装饰而影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五 其他有损城市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城市供热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工作。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热计量仪器、仪表 热计量仪器,仪表的使用、周期检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供热温度和流量按计量仪器,仪表计量,并按有关计量收费办法计算供热费,供热单位和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仪器、仪表进行检测,并按验表结果核收供热费,第二十五条.供热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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