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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 压力容器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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