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 违反规划.建筑,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