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压力容器管理 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存在安全隐患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