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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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