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压力容器管理 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