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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压力容器管理 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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