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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 建筑 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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