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第十三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网点,应当向分销网点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燃气设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份。压力和计量进行检测,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 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其它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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