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燃气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第十三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三 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五 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八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网点.应当向分销网点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燃气设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 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份 压力和计量进行检测。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其它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