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四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网点,应当向分销网点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燃气设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份 压力和计量进行检测.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 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其它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适时调整。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 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