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第十三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六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 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网点,应当向分销网点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 对燃气设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 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份 压力和计量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 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其它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 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 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