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第十三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六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网点。应当向分销网点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燃气设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 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份,压力和计量进行检测、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其它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 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 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