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全省各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设市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主干道重点地段可以编制街景规划。第十三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规划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 各项建设标准 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 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 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 抗震,防洪、防风,防潮.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测绘。地质.自然资源 历史和现状以及有关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仑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取先进的设计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起步区规划期限为1至2年,第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一般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使用的依据、近期开发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成片开发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外,可能形成新的城镇的,必须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二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禁止无证设计或者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长远发展和技术经济可能达到的水平。对城市规划进行多方案选优。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海口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专门指定的规划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包括开发区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报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 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城市编制总体规划.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同时要由政府组织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和评审 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组织评议、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作出局部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