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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审批机关。增设审批程序的.由监察机关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使用土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罚。所使用土地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 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六十一条.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限期执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执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占用广场.园林绿地 水源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高压供电走廊 电讯广播通道 压占道路控制线.地下管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可以处以违法工程造价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处以违法工程造价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四条 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六条.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进行建设的直接责任者及其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第六十八条 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后 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 责令其限期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第六十九条、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颁发证书或者不作出不颁发证书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依法颁发证书.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规划行为 不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或者不及时进行检查,致使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持续造成一定后果的。监察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第七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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