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 和本条例、经省批准独立设置的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本条例所称建设 是指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 人民防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通讯设施、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空中廊道及整治江河,滩涂和岸线、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由省 市,县 自治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九条、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规划管理职责,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依法办事 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 加强服务、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