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 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 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 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 改善用地结构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 严格控制零星插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 拆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