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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 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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