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的选址 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 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 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 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 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 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 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