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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 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有计划 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 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 严格控制零星插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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