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城市新区的选址 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 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 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 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 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 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