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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 应当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限制发展的区域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 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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