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 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