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 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