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 渔具和其他工具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 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 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 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 湖泊水域和岸线。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 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