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 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 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并进行科学论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 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二十八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综合调度体系.实施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保障流域水安全.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