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 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 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 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 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