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十五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进度计划、安全专项方案 审核台帐。核实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按照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四 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达到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 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和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七 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 验收.认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化实施方案 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九条。在施工阶段中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不予验收。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严禁试验检测数据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