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二 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 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修改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 设计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其责任依法进行赔偿 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监理单位下属的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降低监理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三.在施工阶段未做好监理记录。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或者对不合格施工工序予以验收的.责令改正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三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分区设置和未采取封闭管理。未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部位进行公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派专人值守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桥梁 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五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六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 偷工减料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