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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 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 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作好后期服务,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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