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九条 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 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 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 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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