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九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 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 设计单位的 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 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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