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上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公路或者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鼓励。支持在市,州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对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 将考核结果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第五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四 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六.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从业单位或者个人,七。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八 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 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四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用于监督检查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