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二.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三 密闭运输生活垃圾 防止异味扩散,滴漏 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免交通拥堵和噪声扰民,第十八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 运输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县,区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或者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 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三。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种类 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 并按照要求向市,县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市 县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市,县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市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