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逐步采用视频监控或者物联网追溯等技术措施、实现全流程监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预约回收等查询服务。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采集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并录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八条。海洋发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海上垃圾打捞 沙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四十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通过奖励、表扬.积分等方式.鼓励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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