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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 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逐步采用视频监控或者物联网追溯等技术措施 实现全流程监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预约回收等查询服务。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采集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并录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第三十八条。海洋发展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海事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海上垃圾打捞。沙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四十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通过奖励,表扬,积分等方式 鼓励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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