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动员、宣传 指导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处理等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督导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垃圾分类工作、教育,民政.财政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机关事务,海事 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衔接 确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设置位置 功能等内容.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所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 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依法就近就地减量 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