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德政办发 2016,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德州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6日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3号。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煤炭经营监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 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不包括工业用煤和煤矿企业的生产活动.第四条.煤炭经营坚持总量消减,源头防治,合理布局,集中经营,达标排放,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 政府制定政策、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清洁煤,支持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使用。第六条,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治理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是全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价格。环保、工商.质监,公安、交通运输 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 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和减排工作 第八条。对煤炭物流园。含经营中心,经营型储煤场地.下同、大型用煤企业的煤源采购,政府搭台,企业对接.确保清洁煤源供应、本市煤矿企业生产供应本市的煤炭、必须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第九条,每个县 市,区、原则上规划建设.改扩建,1.2处煤炭物流园区或培植2。3家煤炭经营骨干企业,每个乡镇设置1个配送中心,建立起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相结合的煤炭市场体系.实行集中经营 统一监管,第十条。煤炭物流园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型煤加工车间一律建设密闭厂房、生产线实施封闭输送、生产场地保持清洁 定时洒水。降低起尘量,配套防溢,导疏、收集.沉淀等清洗水循环设施,生产加工的清洁煤产品采取密封,包装处理,二.煤炭露天存放经营,道路和场地必须硬化、路面保持清洁,周边设置挡风墙或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设施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并逐渐实现全封闭、安装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在装卸.运输煤炭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一 煤炭装卸要采取喷淋等防尘 降尘措施.尽量降低落料高度。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储煤场地要增加洒水频率.并停止装卸作业.二、煤炭运输要采用厢式车辆或遮盖等防尘措施 防止撒漏造成二次扬尘,皮带输送机必须采用封闭式走廊传输 要对出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避免车辆附着的煤泥 煤尘污染道路.煤泥水应经沉淀池澄清后再进行清水回用、严禁将含煤废水随意排放。第十二条。煤炭配送企业及其他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运输车辆、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验煤质,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购销数量 购销渠道及煤质检验报告.并留存两年,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禁止经营不符合本市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煤炭配送企业不得配送不符合本市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成立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第十六条,煤炭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煤炭物流园、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和大型用煤企业铁路货场堆放的煤炭的煤质检测和环保监管.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煤炭检查站。实行24小时监管.从源头杜绝不符合本市质量要求的煤炭流入本市,第十八条。各县 市、区 的煤炭物流园 煤炭经营骨干企业,煤炭配送企业实行清洁煤经营承诺制度 由商务部门统一颁发清洁煤经营标识,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煤炭物流园 煤炭经营骨干企业 煤炭配送企业煤炭价格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垄断经营.哄抬煤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了解其清洁煤经营和使用情况,查验有关资料及货品。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煤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煤炭监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经核实无误后.奖励举报人5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