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餐饮业.旅游业。渔家乐、民宿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措施,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机关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推广无纸化办公 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 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产品,废旧报纸。纸张,办公桌椅等实行循环再利用处置,第二十四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限制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 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物。第二十五条。依法禁止 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住宿、餐饮.旅游.娱乐业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提示适量点餐,取餐,增加小份菜品,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 商场、超市,农副产品便民摊点的管理,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第二十七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 农村居住区。商场 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牡蛎,贻贝等贝壳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以用于制作生产畜禽饲料添加剂,建筑材料,土壤酸碱调节剂等产品。易腐烂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 有效减少农村生活垃圾外运处理量 第二十九条、厨余垃圾应当主要采用产沼,制肥等生化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通过堆肥或者作为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应当推广使用厨余垃圾,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