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市民开放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 中小学教育内容、文化和旅游部门 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旅游景区 酒店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旅游企业引导游客做好分类投放。第三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快递 餐饮业 家政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车站、机场。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 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 处理以及回收利用,第三十五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促进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