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九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消毒剂和油漆等.三 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 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县.区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按下列规定方式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 废弃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三。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物、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园林绿化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 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宾馆 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 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业主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等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 二 在责任范围内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县、区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督导员工作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 志愿者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员工 志愿者等担任督导员。引导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组织物业服务人安排督导员的 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 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