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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批准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 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土地登记、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用地的,二。不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未依法批准擅自改变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后批准用地的,三 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四。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地、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的.五,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或者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而办理供地手续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进行用地审批的,七.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非法进行土地登记的、八。化整为零审批土地的 九、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 有谎报 瞒报用地位置 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前款所列非法批准登记土地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租赁 承包.有下列行为之一。合同或者划拨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非法使用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土地登记,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取划拨方式的、二,应当采取招标,拍卖 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而采取协议方式的,三。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过程中 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 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四、低于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的,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省和市.县 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省和市。县 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 三,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 法规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 转让.租赁,承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变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三,以联营 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第七十三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擅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 开发期限。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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