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 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十条.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批,其他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 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其他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书面征得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 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修改,本省对重要规划控制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有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二,行政区划调整。三。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四、不可预见的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修改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前款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省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