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并对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审批事项范围,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程序.期限.审批结果,投诉方式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第六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 规范土地审批工作程序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土地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本条例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一、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二,耕地开垦 占补平衡和保护情况.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情况,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承包以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等情况,五、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情况 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 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情况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九 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十。盘活存量土地情况,十一.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四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非法批准用地的、应当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银行.审计。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在办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 未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 受让人不得通过擅自变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等方式处置并纳入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