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第二十四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 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