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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七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 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八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争议各方没有证据证明土地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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