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 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实行海洋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渔港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港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渔港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保障渔港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渔港经营者应当制定渔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其他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渔港经营者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渔港经营者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渔港经营者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渔港经营者应当在渔港内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核对.登记进出渔港车辆.人员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渔港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是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船长是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海洋渔业船舶污染海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采取现场检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异地委托等方式,对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海洋渔业船舶进入渔港和渔港水域锚舶,作业.应当遵守渔港章程,服从渔港调度安排,执行渔港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持疏散和防火通道畅通。安排值班值守人员 并采取防风,防火。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第三十条,海洋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不得超越核准的航区和抗风等级 海洋渔业船舶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返港的指令、渔港经营者应当为进港避风.避险的船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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